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许可、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根据其定义可分为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五大类 ,故又称“五技合同”。
一、技术合同的种类
(一)技术开发合同
1.委托开发技术合同
2.合作开发技术合同
(二)技术转让合同
1.专利权转让合同
2.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
3.技术秘密转让合同
4.其它技术转让合同
(三)技术许可合同
1.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2.技术秘密实施许可合同
3.其他技术许可合同
(四)技术咨询合同
(五)技术服务合同
技术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1.项目名称
◆2.标的的内容、范围和要求
◆3.履行的计划、地点和方式
◆4.技术信息和资料的保密
◆5.技术成果的归属和收益的分配办法
◆6.验收标准和方法
◆7.名词和术语的解释
与履行合同有关的技术背景资料、可行性论证和技术评价报告、项目任务书和计划书、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原始设计和工艺文件,以及其他技术文档,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可以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技术合同涉及专利的,应当注明发明创造的名称、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申请日期、申请号、专利号以及专利权的有效期限。
(一)技术开发合同
技术开发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品种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其认定条件是:
1.有明确、具体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目标;
2.合同标的为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尚未掌握的技术方案;
3.研究开发工作及其预期成果有相应的技术创新内容;
●下列各项符合技术开发合同认定条件规定的,属于技术开发合同:
1.具有应用前景的基础研究;
2.小试、中试技术成果的产业化开发;
3.成套设备和试验装置等技术改造;
4.引进技术和设备消化、吸收基础上的创新开发;
5.人工智能、网络技术等信息技术的研究开发;
6.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
7.环境保护和生态平衡、节能减排、污染治理的研究开发;
8.有技术开发内容的非标设计、工业设计、创意设计、技术标准研究与制订等;
9.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的研究开发;
10.有技术创新内容的工程技术开发;
11.其他技术的研究开发。
★以上项目中属一般设备维修、改装、常规的设计变更及其已有技术直接应用于产品生产的,不属于技术开发合同。
●以下不属于技术开发合同:
1.单纯以揭示自然现象、规律和特征为目标的基础研究;
2.合同标的为当事人已经掌握的技术方案,包括已完成产业化开发的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
3.合同标的为通过简单改变尺寸、参数、排列,或者通过类似技术手段的变换实现的产品改型、工艺变更以及材料配方调整;
4.合同标的为一般检验、测试、鉴定、仿制和应用;
5.软件复制和软件产品销售。
(二)技术转让合同与技术许可合同
技术转让合同是合法拥有技术的权利人,将现有特定的专利、专利申请、技术秘密的相关权利让与他人所订立的合同。技术许可合同是合法拥有技术的权利人,将现有特定的专利、技术秘密的相关权利许可他人实施、使用所订立的合同。其认定条件是:
1.合同标的为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已经掌握的技术成果,包括专利、技术秘密、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
2.合同标的具有完整性和实用性,相关技术内容应构成一项产品、工艺、材料、品种及其改进的技术方案;
3.当事人对合同标的有明确的知识产权权属约定;
当事人就生物、医药新品种转让与许可订立的合同,按技术转让合同认定登记。
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其标的为技术秘密的,该项技术秘密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不为公众所知悉;
2.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
3.具有实用性;
4.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
●以下不属于技术转让和技术许可合同:
1.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其合同标的为进入公有领域的知识、技术、经验和信息等(如专利权或有关知识产权已经终止的技术成果),全部或者实质性部分已经公开,即可以直接从公共信息渠道中直接得到的;
2.技术秘密转让和许可未约定使用权、转让权归属的;
3.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其合同标的仅为高新技术产品交易,不包含技术转让或许可成分的,不应认定为技术转让合同。随高新技术产品提供用户的有关产品性能和使用方法等商业性说明材料,也不属于技术成果文件。
(三)技术咨询合同
技术咨询合同是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对方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所订立的合同。其认定条件是:
1.合同标的为特定技术项目的咨询课题;
2.咨询方式为运用科学知识和技术手段进行的分析、论证、评价和预测;
3.工作成果是为委托方提供科技咨询报告和意见。
●以下属于技术咨询合同:
1.科学发展战略和规划的研究;
2.技术政策和技术路线选择的研究;
3.重大工程项目、研究开发项目、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重要技术改造和科技成果推广项目等的可行性分析;
4.技术成果、重大工程和特定技术系统的技术评估;
5.特定技术领域、行业、专业技术发展的技术预测;
6.就区域、产业科技开发与创新及特定技术项目进行的技术调查、分析与论证;
7.技术产品、服务、工艺分析和技术方案的比较与选择;
8.专用设施、设备、仪器、装置及技术系统的技术性能分析;
9.科技评估和技术查新项目。
★前款项目中涉及新的技术成果研究开发或现有技术成果转让的,可根据其技术内容的比重确定合同性质,分别认定为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或者技术咨询合同。
●以下不属于技术咨询合同:
1.经济分析、市场调查、法律咨询、社会发展项目的论证、评价和调查的;
2.购买设备、仪器、原材料、配套产品等提供商业信息的;
3.为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前期技术分析论证的,可以认定。但属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一部分、不能独立成立的情况除外;
4.就解决特定技术项目提出实施方案,进行技术服务和实施指导所订立的合同,不属于技术咨询合同。
(四)技术服务合同
技术服务合同是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对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不包括承揽合同和建设工程合同。其认定条件是:
1.合同的标的为运用专业技术知识、经验和信息解决特定技术问题的服务性项目;
2.服务内容为改进产品结构、改良工艺流程、提高产品质量、降低产品成本、节约资源能耗、保护资源环境。实现安全操作、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专业技术工作;
3.工作成果有具体的质量和数量指标;
4.技术知识的传递不涉及专利、技术秘密成果及其他知识产权的权属。
●以下属于技术服务合同:
1.产品设计服务,包括关键零部件、国产化配套件、专用工模量具及工装设计和具有特殊技术要求的非标准设备的设计,以及其他改进产品结构的设计;
2.工艺服务,包括有特殊技术要求的工艺编制、新产品试制中的工艺技术指导,以及其他工艺流程的改进设计;
3.测试分析服务,包括有特殊技术要求的技术成果测试分析,新产品、新材料、植物新品种性能的测试分析,以及其他非标准化的测试分析;
4.计算机技术应用服务,包括计算机硬件、软件、嵌入式系统、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应用服务,计算机辅助设计系统(CAD)和计算机集成制造系统(CiMS) 的推广、应用和技术指导等;
5.新型或者复杂生产线的调试及技术指导;
6.特定技术项目的信息加工、分析和检索;
7.农业的产前、产中、产后技术服务,包括为技术成果推广,以及为提高农业产量、品质、发展新品种、降低消耗、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有关技术服务;
8.为特殊产品技术标准的制订;
9.对动植物细胞植入特定基因、进行基因重组;
10.对重大事故进行定性定量技术分析;
11.为重大科技成果进行定性定量技术鉴定或者评价。
★前款各项属于当事人一般日常经营业务范围的,不应认定为技术服务合同。
●以下不属于技术服务合同:
1.以常规手段或者为生产经营目的进行一般加工、定作、修理、修缮、广告、印刷、测绘、标准化测试等订立的加工承揽合同和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安装、施工、监理合同。但以非常规技术手段,解决复杂、特殊技术问题而单独订立的合同除外;
2.就描晒复印图纸、翻译资料、摄影摄像等所订立的合同;
3.计量检定单位就强制性计量检定所订立的合同;
4.理化测试分析单位就仪器设备的购售、租赁及用户服务所订立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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