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成果转化能力在衡量科研机构、企业等创新主体的创新力方面具有重要作用。举例来说,在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和评审过程中,依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等相关文件进行操作,其中文件明确了认定条件,包括“企业创新能力评价”。科技成果转化能力占总分 30 分,占比为 30%,这突显了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性。
在此过程中,围绕供需两端充当中间促进作用的两大角色分别是政府和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其中,政府主要是通过政策引导,经费资助、扶持等方式,推动科技成果供应方和科技成果需求方形成互动氛围及基础。而科技中介机构则是通过搭建科技成果的供需平台,促成科技成果“转”的效率——最终达成科技成果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转移。科技成果转让成功后,就是“化”的过程, 即科技成果被深度再开发和应用的过程。一般包括小试、中试、产品化、商品化和产业化等过程节点,该过程中伴随着技术扩散和技术创新,每一节点的成功与否,取决于科技成果的技术含量及企业实际运营管理情况等因素。
方式(1)自行投资实施转化
自主投资实施转化是指科研机构、高等院校或由专家教授组成的研究团队等主体,将他们开发的科技成果应用于自身的科研和生产活动。这通常不需要外部企业的参与,而是由相关的科研机构、高校或企业等市场主体独立完成。其中,最常见的方式是建立校内企业。一些著名的校办企业包括清华同方、北大方正、复旦光华等。这些企业的特点是科技成果的输出方和吸收方是同一个实体,省去了中间环节,大幅度减少了科技成果转化的交易成本,提高了转化效率。这种模式通常适用于技术成熟、实力强大、研发生产链完整的科技研发主体。在实践中,这种方式通常是在已有的纵向课题成果或多年研发成果的基础上进行扩展和发展。这种模式类似于研产销一体化,是大多数科研院所等期望实现的一种商业模式。
方式(2)科技成果转移给他人使用
转让他人或授权他人使用科技成果,即通过各种途径将技术科技成果相关的产品、工艺或服务知识从技术供应方向技术需求方转移。技术转移双方通过技术合同等交易形式,实现技术和经济利益的转换和共享。在技术转移过程中,中介机构往往起到关键作用,因为科技成果的成果源与应用体相隔,需要依靠中介机构实现成果转化,转化效果较好。
方式(3)许可使用
许可使用是指知识产权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一种常见技术应用方式。使用这种方式的企业保留科技成果的所有权,通过与负责技术应用转化的外部企业签署技术许可使用协议,授权该企业对相关科技成果进行转化实施,从而推动市场化和产业化进程。
方式(4)合作与投资转化
合作方式包括委托开发和合作开发两种模式。前者是企业根据自身发展需求,委托有实力的科研机构和高校进行项目研究和开发;后者则是企业与科研机构和高校以合作的方式进行新技术的研究和开发。委托开发是科研院所的传统技术服务模式,研究院仅负责部分研发环节,并收取固定技术服务费,不承担经营风险,其他工作和风险由委托方承担。
方式(5)作价投资
假设一家企业拥有一项科技成果,若外部市场具有发展前景,企业找到了合适的技术应用合作伙伴。各方通过协商,决定成立新公司或在现有公司基础上增资。企业将这项科技成果作为技术无形资产,经过评估作价后投入,成为公司股东之一。这种模式被称为作价投资。
通过科技成果作价入股企业,企业可以获得持续的经济回报。通常,它需要与其他商业模式结合使用,以确保入股企业的持续创新能力和稳定收益回报。
在实际操作中,科技成果直接作价投资成为目标企业是最简便的方式。需要关注的是,科技成果作价出资的,应从形成的股份或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 50% 的比例奖励科研人员,因此,科研院校需将所持目标企业的股权转让给科研人员。
在股权转让环节,如果科研院校需要继续参与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可以将剩余股权划转给资产管理公司;如果不需要继续参与,可在适当估值时将剩余股权转让给其他企业,完成退出流程。
值得注意的是,可以作价出资的科技成果类型需满足三个条件:可用货币估价、可依法转让、法律和行政法规未明确禁止。科技成果类型主要包括发明专利、发明专利申请、专有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等。
方式(6)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
双方通过协商共同确定的其他转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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