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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知识产权角度解析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相关工作
作者:admin 点击数: 时间:2023-11-28 11:29:09

从知识产权角度解析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相关工作


本月初,沈阳市科技局官网“部门文件”更新了一条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的新政策,也解开了一段时间以来的大家的困扰。

众所周知,知识产权在高企评分标准中占了30分的权重,加之国家知识产权局近两年持续严格规范专利申请行为,软件著作权登记审查标准升级也变得更严格了,挖掘申请和授权周期也随之拉长了,新授权的知识产权又要推迟一年才可用...综合来看,企业既要加强知识产权培育、又要准备高新技术企业的申报资料,怎么算时间都显得十分紧张,动不动就有可能耽误一年...又一年...为了更好的帮助企业尽可能准确理解政策要求、提高认定通过率,尤其是对知识产权部分的培育工作,下面主要从知识产权的角度解析一下培育工作的具体做法和相关要求,供企业领导决策和申报参考。

一、知识产权直接指标的达成

(1)参评类型
Ⅰ类知识产权:发明专利(其他一般不常见的略)
Ⅱ类知识产权: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
目前,发明专利可以通过“优先审查”“快速预审”等途径,实现提高授权效率、缩短授权周期。
要注意,商标在高企评审中不属于有效的知识产权类型。★

(2)权属要求
知识产权的权属,专利为专利权人、软著为著作权人,申报时只能提供申报单位(即法人)的专利或软著。
在个人名下的,不论是法定代表人名下还是股东名下,抑或是研发人员、兼职人员等个人名下的,都是不能使用的。
有时,权属并不一定是一个独立公司法人拥有,有可能是2个或多个法人共同拥有、或多个法人与多个自然人共同拥有,比如是产学研合作方,或者产业上下游合作方,这就属于知识产权有多个权属人的情况,那么在申报时要求除申报主体外的其他权属人须出具放弃使用该知识产权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声明。
当然,有多个权属人的知识产权,如果其他权人能配合将该知识产权转让给申报公司,并按要求做好“著录项变更”,符合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管理规定即可。
此外,未授权的专利,如受理、实质审查等阶段,在申报时不可以使用,因为该权属尚未授权给申报企业。★

(3)获得方式
企业获得知识产权的方式有两类,其一是自主研发,也就是自主知识产权;其二就是非自主知识产权,比如转让等,在评分中会有分数差异。所以建议企业,如果自有技术申请自主知识产权有困难,想要通过转让的方式增加知识产权数量,应尽可能通过产学研合作、签订技术合同的方式获取;并尽量结合一部分自主知识产权使用。

(4)使用频次
Ⅰ类知识产权,如发明专利在高企申报首次认定和再次认定时,只要发明专利在有效期(20年)内,就可以一直重复使用。此处有两个要点提示:
1) 虽然发明专利的有效期是20年,但是要记得每年都要按时缴纳年费哦!
2) 高企首次认定通过后每隔3年都须再次认定,所以在再次认定时还要注意,经过三年的发展,该发明专利是否还符合企业的技术领域,如果不符合技术领域,那就不建议在申报时候使用了哦!
此外,I类知识产权在重复使用时,评分只会根据《工作指引》中规定的相关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不会因使用次数受到影响。
但是,Ⅱ类知识产权不论哪种,通通只能用一次,只要认定成功了,就不能再次使用了。
如果企业首次申请高新技术企业未成功,下一次申请时,使用过的II 类知识产权还是可以能继续使用的。


二、知识产权关联指标的达成

(5)技术领域
企业所属的技术领域要求在八大领域中遴选最符合的一项,一般我们定领域的时候有2个判断方式:
l直接判断:就是看企业所拥有的知识产权,尤其是发明专利的技术领域
l间接判断:是看企业主要产品(服务)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中的哪一项
比如,一般来说,软件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中的:一、电子信息(一) 软件,然后就可以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查找对应的技术领域三级目录了。
三级目录一定要结合企业实际情况谨慎选择了,因为定技术领域也属于“一票否决”项,定错领域也是比较常见的错误。但是正常来讲,都可以在判断时予以避免。

(6)创新实力
一般企业在申报高企认定时,都是卡着知识产权数量要求进行布局的,但是这样的方式其实我们是不建议的。还是希望企业能够真正进行技术研发和保护创新,多申请专利也能更好的保护企业技术和产品市场。所以,针对企业知识产权比较多的情况,“专利”是技术创新成果的重要支撑证明材料,是对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的象征,也是创新成果转化的重要依据,专利数量同时也能反映企业的创新和管理能力★,所以,建议与申报技术领域相关的有效专利均可填上。


三、知识产权的注意事项

国外专利不可以申报高企,必须在中国境内授权或审批审定。
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即使是在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获得的知识产权也都不符合条件!
用于申报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的知识产权不得转让。
所以,自从首次认定后,企业就需要保持知识产权的申请量了。


四、标★处的其他建议

★企业有注册商标的话,建议在企业介绍等内容中可以提及。
★已受理的专利,可以用于成果转化部分的过程性佐证材料。
★建议知识产权数量较多、类型较多的企业,尽量做一下“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ISO 29490),也可以佐证企业管理的规范化水平。

【认定依据】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

【税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第一条规定:“以境内、境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总收入、销售收入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指标申请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对其来源于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可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第一条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43号)第一条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许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2023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厅财函[2023]267号)第二条规定:“进入名单的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 企业为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http://www.innocomgov.cn/)上填报的“所属行业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制造业门类 (C门类);(二)2023年1月1日至8月31日期间,企业从事制造业业务相应发生的销售额合计占全部销售额比重 50% (不含)以上。”

【奖励依据-沈阳市】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新发展阶段提升科技创新能力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沈政发﹝2021﹞11号)第(五)条规定:“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最高20万元后补助”。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贯彻落实国务院和辽宁省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若干举措的通知》(沈政发〔2022〕7号)第16条规定“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开展产学研合作,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免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税费优惠政策‘免申即享’。”

《沈阳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沈阳市科技创新政策配套实施细则的通知》(沈科发[2023]9号)中细则5《沈阳市科技型企业研发费用后补助专项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对首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在次年给予最高20万元后补助。对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在次年给予最高10万元后补助。补助资金不超过企业上一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中年度研发费用小计额。”

《沈阳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加强高新技术企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沈科发〔2023〕18号)明确“对首次认定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根据上一年度研发费用额分别给予最高20万元10万元研发经费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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