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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国策周报】分享行业大事
作者:admin 点击数: 时间:2023-9-13 10:07:53
中央动态

01、习近平向2023中国国际智能产业博览会致贺信

9月4日,国家主席习近平向2023中国国际智能产业博览会致贺信。习近平指出,中国高度重视数字经济发展,持续促进数字技术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协同推进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加快建设网络强国、数字中国。中国愿同世界各国一道,把握数字时代新趋势,深化数字领域国际交流合作,推动智能产业创新发展,加快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


02、
习近平向2023年浦江创新论坛致贺信

9月10日,国家主席习近平向2023年浦江创新论坛致贺信。习近平指出,科技创新是人类共同应对风险挑战、促进和平和发展的重要力量。中国将坚定奉行互利共赢的开放战略,不断加大高水平对外开放力度,持续以更加开放的思维和举措推进国际科技交流合作,建设具有全球竞争力的开放创新生态,同各国携手打造开放、公平、公正、非歧视的科技发展环境。


03、
李强出席第26次中国-东盟领导人会议并提出加强合作建议

当地时间9月6日上午,国务院总理李强在印度尼西亚雅加达出席第26次中国—东盟(10+1)领导人会议。李强就构建更为紧密的中国-东盟命运共同体提出四点建议:一是携手打造经济增长中心,加强互联互通,深化产业链供应链合作。二是携手推进新兴产业合作,加强新能源汽车、光伏、人工智能等领域合作。三是携手维护地区和平安宁,积极推进“南海行为准则”案文磋商,开展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等合作。四是携手扩大人文交流,进一步加强文化、旅游、培训、青年等领域合作。会议就“一带一路”倡议同东盟印太展望互利合作发表联合声明,通过《中国-东盟关于深化农业合作的联合声明》、《中国-东盟农业绿色发展行动计划(2023-2027)》、《中国-东盟关于加强电子商务合作的倡议》、《共同推进实施中国-东盟科技创新提升计划的联合倡议》等成果文件,欢迎签署《中国-东盟技术合作协议》。

04、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知识产权局联合印发《知识产权助力产业创新发展行动方案(2023─2027年)》

9月5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知识产权助力产业创新发展行动方案(2023─2027年)》。《行动方案》指出,到2027年,知识产权促进工业和信息化领域重点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成效更加显著,知识产权强链护链能力进一步提升。工业和信息化领域重点产业高价值专利创造能力明显增强,规模以上制造业重点领域企业每亿元营业收入高价值专利数接近4件,专利密集型产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GDP)的比重明显提高。


05、
工信部等五部门印发《元宇宙产业创新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

9月8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国务院国资委办公厅、广电总局办公厅印发《元宇宙产业创新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提出2025年培育3—5家有全球影响力的生态型企业和一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打造3—5个产业发展集聚区,工业元宇宙发展初见成效。


06、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优惠政策

9月3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许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先进制造业企业是指高新技术企业(含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中的制造业一般纳税人。


07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9月4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企业在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08、
财政部、商务部、税务总局发布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优惠政策

9月5日,财政部、商务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公告》。为鼓励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促进科技进步,继续对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09、
财政部等部门发布继续实施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9月4日,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教育部发布《关于继续实施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10、
财政部等部门发布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9月5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以下称第三方防治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公告执行期限自2024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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